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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优惠政策

 1、各部门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%以上,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,其中,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%。

    详见文件:财库[2011]181号

    2、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,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%-10%的扣除,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。

    详见文件:财库[2011]181号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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