设为首页  |   加入收藏  |  联系我们
您现在的位置:  首页 >> 政府优惠政策 >> 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

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

1.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。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,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(含)的小型微利企业,其所得减按50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。详见文件:财税[2011]117号

2.下列企业所得税按20%征收。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,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,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;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,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,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。以上均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。详见文件: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

3. 从2013年8月1日起,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,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。

4. 对经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型企业,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 沪府发[2010]11号


上海轻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   地址:上海市徐汇区宝庆路20号  沪ICP备10012915号-1